(2016)湘1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天伦泌尿生殖专科医院 与 刘媛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天伦泌尿生殖专科医院,刘媛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天伦泌尿生殖专科医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肖日升,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该医院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凡,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系该医院法律顾问。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媛静,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祁阳县人,居民,系刘媛静的父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祁阳县人,居民,系刘媛静的叔叔。二审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天伦泌尿生殖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天伦医院)与二审上诉人刘媛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兰青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