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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跃起,王玉和,刘跃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跃起,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玉和,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跃东,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和的银行存款帐号,现因申请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玉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yyyyy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