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利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利某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利某某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夹道村购得夹道村铁路北侧农田林网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8日至9日期间雇佣他人采伐购买的树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种属农田防护林(乔木人工林),树种为白蜡、新疆杨、速生杨,共砍伐385株。其中,白蜡371株、新疆杨12株、速生杨2株,共砍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38.8625立方米。2016年4月9日,被告人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中卫市迎水桥镇夹道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中卫市迎水桥镇人民政府、夹道村村委会共同出具的林木权属证明,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宁绿森司鉴字第[2016]017号关于沙坡头区利某某砍伐林木情况的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利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滕某某、张某、郭某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385株,林木蓄积量为38.86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晓芬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