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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与重庆融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重庆融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495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10社,注册号50011300348155。经营者朱勇,个体工商户。被告重庆融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0517308H。法定代表人樊丽,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重庆融政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收取1260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宏图汽车修理厂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