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812号罪犯廖某某,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廖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