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罗来玺与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乡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4行初85号原告罗来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法定代表人丁云朋,该镇镇长。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迎松路。法定代表人陈贵华,该局局长。第三人庐江县庐城镇绣溪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周炳东,该居委会主任。原告罗来玺诉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被告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来玺因向被告申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未满两个月,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来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来玺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丁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