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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芮志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志强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87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芮志强,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芮志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7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芮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110报警信息、北京1**报警录音资料及相关通话记录截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芮志强酒后因联系妻子未果多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因仍未找到妻子而怀恨在心,为泄私愤,遂编造其在地铁和火车上安放自制炸弹的虚假信息,于同日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XX工地宿舍内,拨打北京1**电话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调动警力及联防队员赶至兴宸和富广场进行清查并疏散人员,后在工地一间宿舍内将被告人芮志强抓获,经查,未发现爆炸物。被告人芮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工具移动电话1部已被扣押。原判认为,被告人芮志强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芮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芮志强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芮志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芮志强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原判定性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芮志强能当庭认罪、有坦白等情节,对芮志强所作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芮志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卫军审 判 员  寻增荣代理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