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7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母某诉被告敌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母某,敌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4民初333号原告金母某,女,彝族,1986年10月31日生,农民。被告敌丁某,男,彝族,1982年8月19日生,农民。原告金母某诉被告敌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母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章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