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母某诉被告敌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母某,敌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24民初333号原告金母某,女,彝族,1986年10月31日生,农民。被告敌丁某,男,彝族,1982年8月19日生,农民。原告金母某诉被告敌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母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决定免收。审判员 胡章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