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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曾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曾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7182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曾某,女,汉族,1959年11月12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某。关于原告潘某诉被告曾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曾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各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信息,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退回原告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