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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保闯、刘合宁、代峰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闯,刘合宁,代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闯,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合宁,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号。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代峰,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楼某号。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均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珍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等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金某某(已判刑)先后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了凯恩、锐创、博誉、至诚、斯瑞、雅隆、江旭、天冠等8家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过大量招募行政管理、财务和销售人员,在互联网上利用QQ群对股民宣称该公司有股票涨跌内幕信息及荐股能力,鼓动股民购买公司的股票软件,从而达到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金某某开设的上述8家公司,经营总额为123408529.98元。其中,凯恩公司为2969400元,博誉公司为20293966元,至诚公司、天冠公司为15811905.19元,锐创、斯瑞、雅隆、江旭等4家公司合计为84333258.79元。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明知上述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仍在部分公司参与股票软件销售、电脑维修、客服等工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张保闯进入锐创公司做业务员、队长,之后又在锐创、斯瑞、江旭3家公司担任销售三部经理。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张保闯在担任上述公司的销售三部经理期间,其所在部门的销售业绩为11372906元。被告人张保闯获利1862816元。2、2011年10月,被告人刘合宁进入凯恩公司做业务员,同年12月进入锐创公司做销售队长,之后又在锐创、斯瑞、江旭3家公司担任销售四部经理。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合宁在担任上述公司的销售四部经理期间,其所在部门的销售业绩为12102403元。被告人刘合宁获利2031396元。3、2012年3月,被告人代峰进入博誉公司做电脑维修和客服工作。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代峰获利3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6月23日、10月13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已经分别向临湘市公安局退缴赃款60000元、60000元、20000元,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189707.56元(含金某某案中被冻结、扣划的资金169707.56元)、491263.34元(含金某某案中被冻结、扣划的资金451263.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业绩和提成情况表、网银流水、转账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有关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的函、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涉案资金追缴附表、临湘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表,证人金某某、刘合川、赵某、李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认为,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参与利用互联网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代峰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部分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情节,可以对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宣告缓刑,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对被告人代峰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代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保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合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代峰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四、对被告人张保闯、刘合宁、代峰的违法所得1862816元、2031396元、32000元分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保闯已退缴249707.56元、刘合宁已退缴551263.34元、代峰已退缴20000元,余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方美玉审 判 员  刘继雄人民陪审员  彭天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