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与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区天坤建筑物资供应站向本院称,其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已于2016年7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当天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418000元整。申请执行人确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