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56号原告薛xx,女,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