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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56号原告薛xx,女,汉族。被告李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亚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