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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973号原告: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王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斌。原告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森来公司”)与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简称“瑞特奇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民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特奇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森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47,200.00元,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磷酸二铵40吨,单价3,680.00元/吨,总金额为147,2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在收到货款7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发货,经催收未果。2016年7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发货催告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前履行发货义务,被告拒收该函。2016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仍拒收。被告拖延供货系严重的违约行为,并拒收原告的催告函,恶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瑞特奇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9日,原、被告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磷酸二铵40吨,单价3,680.00元/吨,总金额为147,200.00元,交货地点云南省景洪市大勐龙镇,计算实行先款后货的原则。同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转账147,200.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支付了全部货款。2016年7月27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注册地址邮寄《发货催告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前履行发货义务。快递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斌,王斌称其不在,该函被退回。2016年8月3日,原告再次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注册地址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快递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斌,王斌称其不在,该函亦被退回。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发货。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即应当按约交付货物。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告发函催告交货,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属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履行交货义务,又占用原告的资金,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西森来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147,200.00元,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00元,由被告四川瑞特奇斯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