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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申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陶元群因与陈关义共有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元群,陈关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元群,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关义(又名陈关利),男.再审申请人陶元群因与被申请人陈关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79号及本院(2016)黔03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元群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土地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78年共同开荒而来,依法应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9485元。为此,请求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黔03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称被占用的石鹏湾处1.8539亩土地系其与被申请人于1978年开荒而来,由于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又不予认可,故一、二审判决驳回陶元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期间,申请人亦未提供新证据,故申请人所持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元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启飞审判员  陈新辉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