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马望静与武义县华隆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望静,武义县华隆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579号原告:马望静,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武义县华隆冷饮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桃溪镇陶村。法定代表人:纪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望静与被告武义县华隆冷饮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望静于2016年10月2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望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马望静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