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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蒋某某,朱某某,辛某某,陕西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647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辛某某。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某某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瑶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24民初1650号原告左岁娟,女,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石佛寺镇大洼岭村桃元子组。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德林,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瑞景城市花园小区。被告朱玉选,男,56岁,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渭泉村五组。被告辛纪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四组。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武祥,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岁娟诉被告蒋德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岁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岁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岁娟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答远利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汪瑶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24民初1649号原告王庆红,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石佛寺镇大洼岭村82号。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德林,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瑞景城市花园小区。被告朱玉选,男,56岁,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渭泉村五组。被告辛纪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四组。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武祥,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红诉被告蒋德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庆红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答远利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汪瑶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24民初1648号原告王长贵,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阳县石佛寺镇大洼岭村桃元子组。委托代理人张荣福,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志勇,周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德林,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瑞景城市花园小区。被告朱玉选,男,56岁,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渭泉村五组。被告辛纪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周至县二曲镇镇东村四组。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武祥,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贵诉被告蒋德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长贵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答远利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汪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