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朝祥与被告花垣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祥,花垣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460号原告:叶朝祥,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市赤壁市人,现住湖北省赤壁市陆水路城建开发公司B栋。被告:花垣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伴壁江山1楼和负一楼。法定代表人:钟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立波,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百禄桥村碗村组7号,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祥与被告花垣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朝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朝祥撤回对被告花垣县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叶朝祥承担。审判员 吴大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