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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秀琴与杭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琴,杭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097号申请人李秀琴,女,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环城北路机械厂家属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武,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