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固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固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157-5。法定代表人:朱克珍,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俭,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俭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固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498.92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俭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俭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俭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