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明付与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1021号之一被执行人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德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执102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远华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0.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玉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