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珍与刘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刘伯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3民初1537号原告刘珍,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伯庆,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刘珍诉被告刘伯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伯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珍诉称:2016年8月3日,原告刘珍在被告刘伯庆的淘宝网店“香港男性延时助勃保健品集市中心”(卖家ID“马立帅888”)购买了20盒黄金肾宝片,货款为1950元,订单编号:2151077636357414,快递单号:216004580385。原告丈夫服用后,出现头晕眼花和心跳加快的不良反应。随后,原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查询了批准文号,根本查不到,属于假的。跟卖家协商退货赔偿时,卖家态度很差,也不予赔偿。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退还货款1980元,赔偿原告1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伯庆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刘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1、黄金肾宝片一盒,证明说明书中药品批号没有备案。2、照片截图共计17张,证明原告2016年8月3日购买20盒(赠送10盒,共计30盒)共计1980元。原告丈夫服用后出现不良现象。3、网页信息截图2张,证明原告购买的具有壮阳功能的保健品属于假冒保健食品。被告刘伯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说明原告购买药品的价格、数量、型号等,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系网络信息截图,其内容是否属实无法确认,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3日,原告刘珍在被告刘伯庆的淘宝网店“香港男性延时助勃保健品集市中心”(卖家ID“马立帅888”)购买了20盒黄金肾宝片,货款为1980元,订单编号:2151077636357414,快递单号:216004580385。2016年8月10日,原告刘珍以其丈夫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被告所售为假货为由,与被告进行协商退货、退款和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另查明,根据卫生部2003年2月14日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规定的保健品的27种保健功能不包括补肾壮阳等相关功能,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X)年第X号”、“国食健字(X)年第X号”,进口的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X)年第X号”,并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小蓝帽”标示,“小蓝帽”下标注批准文号。我国未批准使用过“卫食准字”或“港卫食准字”。保健品是否经过批准,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共服务”的“数据查询”栏内予以查询。再查明,根据《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规定的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本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被告刘伯庆作为淘宝店家,所售商品的购买者属于不特定人群,应当对经营商品的安全负责,其销售的所谓“黄金肾宝片”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使用国家并未批准的“港卫食准字”批号,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告刘伯庆除了应当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保健品”花费的1980元外,还应当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原告刘珍19800元。因此,对于原告刘珍要求被告刘伯庆退还货款1980元及赔偿1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珍货款1980元。被告刘伯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珍十倍赔偿19800元。诉讼费344元,由被告刘伯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天使代理审判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计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