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细相与陈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相,陈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1778号原告陈细相。被告陈传志。原告陈细相诉被告陈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细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细相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该《借条》言明:今向陈细相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借款日期壹年。同日原告将5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原告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细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打款清单一份。被告陈传志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陈传志向陈细相出具借条1张,言明向陈细相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同日,陈细相支出50万元。现陈细相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传志向陈细相借款50万元,有陈传志出具的借条以及交易明细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陈细相有权要求陈传志归还借款50万元。故对陈细相要求陈传志归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传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传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细相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670元,由陈传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鸿生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隽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