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支行申请执行林世明借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支行,林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杨小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世明,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中兴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世明有房屋一套可供执行并且现已进入评估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