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季根强与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根强,王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301号原告:季根强,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根强与被告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