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2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凯隆金地美食广场负一楼万兴通讯店内维修手机,后趁被害人吕某不注意之机,秘密将吕放于电脑桌上一台价值人民币3310元的苹果6手机盗走。2、2016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中心汽车站美的专卖店内,趁被害人彭某不注意之机,秘密将彭放于桌上一台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苹果6S手机盗走。后在店外被被害人彭某抓获,赃物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吕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谅解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彭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吕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吕某的谅解,且被害人彭某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彭某,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实行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