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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剑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陈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代表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剑虎,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60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剑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49.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