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与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破申9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负责人:周香红,支行长。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爱霜。2016年8月5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4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680万元,投资人叶爱霜(出资比例60%)、周瑞(出资比例40%),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河南西路50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温鹿商初字第497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354000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4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先予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故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丰瑞康皮革皮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千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