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13号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欣,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浩,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何欣、涂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