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民初1213号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何欣、涂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何欣,涂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13号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娄永文,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欣,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涂浩,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何欣、涂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