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振北与韩金婷、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北,韩金婷,赵华,布龙海,谷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89号申请人李振北,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韩金婷,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赵华,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滨河路百胜洁具门市。被执行人布龙海,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谷向利,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滨河路泰山百镜轩工艺品门市。李振北诉韩金婷、赵华、布龙海、谷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三民终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金婷、赵华、布龙海、谷向利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李振北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