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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雷治刚与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治刚,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姜坤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712号原告雷治刚,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冯合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代表人冯晓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姜坤云,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长征路34号建行大厦21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治刚与被告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姜坤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治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合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姜坤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治刚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治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雷治刚负担。审 判 长  胡运甫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