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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春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春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徐贤成,张纪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沈春旺,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泉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贤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湟川县。被申请人张纪方,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纪方的银行存款6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