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黎亦林与苏勇、麦燕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亦林,苏勇,麦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黎亦林,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苏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百花路百花区。被执行人麦燕芳,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流市百花路百花区。黎亦林与苏勇、麦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勇、麦燕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亦林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勇、麦燕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他们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均发现他们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勇、麦燕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黎亦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勇、麦燕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黎亦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81执8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