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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永刚与万荣县南张乡孙庄村村民委员会(现名万荣县南张乡孙庄第十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刚,万荣县南张乡孙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506-2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刚,男,43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万荣县南张乡孙庄村村民委员会(现名万荣县南张乡孙庄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荣县南张乡孙庄村村民委员会(现名万荣县南张乡孙庄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夏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