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慧君与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君,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飞达制丝有限公司,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陈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938号原告:杨慧君,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梁志宏。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人力资源大楼。法定代表人:吴翔峰。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1栋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被告:青阳县飞达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被告: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三友村。法定代表人:梁志宏。被告:陈和平,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杨慧君与被告梁志宏、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青阳县飞达制丝有限公司、池州市皖加矿业有限公司、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杨慧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15160元,减半收取计57580元,由原告杨慧君负担。审判员 姚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