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与冯伟、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冯伟,蔡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474号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215号。投资人:陈凉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蔡彩虹,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冯伟、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