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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与冯伟、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冯伟,蔡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474号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东路215号。投资人:陈凉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蔡彩虹,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冯伟、蔡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稻麦房产经纪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