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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吉祥与王长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王长才,王吉祥,王长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1873号原告:王吉祥,男,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王长才,男,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吉祥诉被告王长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吉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祥承担。审 判 长  安静珂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黄文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