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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管红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红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红阳,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家住湖北省石首市。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9日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红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红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管红阳在石首市实验小学附近,用1100元从一名叫方某的男子那里购得三小塑料袋疑似“冰毒”和一小袋疑似“麻果”(共4袋),随即装入“硬盖珍黄鹤楼”烟盒内随身携带。当日20时许,其乘坐出租车在三义寺渡口附近被石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下车时扔在车后座椅上的疑似毒品当场被查获。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疑麻果9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95克,可疑冰毒3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0.87克。总重量为11.8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管红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舒某、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对疑似毒品的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的笔录及照片,石首市公安局现场提取笔录和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石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6)175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及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红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超过1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管红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红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有期徒期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 志审 判 员  付长青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在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