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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李龙,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法定代表人周尚高。申请执行人李龙与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龙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489号案、依据郫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郫劳人仲委调字(2016)第10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1490号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被执行人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上述2案并入并入(2016)川0124执1488号案件并案执行,并案执行金额合计为168000元(其中,(2016)川0124执1488号案执行金额为50000元;(2016)川0124执1489号案执行金额为50000元;(2016)川0124执1490号案执行金额为6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1489号案件和(2016)川0124执1490号案件并入(2016)川0124执1488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阳友亮附:案件清单一份案件清单编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案由 金额(元) 1 2016-1488 李龙 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 50000 2 2016-1489 李正平 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 50000 3 2016-1490 郭明富 成都五环石业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争议 68000 合计金额(元) 1680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