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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垂芬与李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垂芬,李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余垂芬,女,1974年10月9日生,壮族,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立,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垂芬与被执行人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八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立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余垂芬借款3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垂芬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立偿还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次应偿还的借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余垂芬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