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鲁瑞卿与四川省资阳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瑞卿,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瑞卿,女,汉族,196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号办公室。上诉人鲁瑞卿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瑞卿上诉请求: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指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仍然存在并运作。本案一审裁定提前于(1998)雁江民破字第00112-2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有悖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市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未作答辩。鲁瑞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给付原告1986年至2005年12月的医疗保险费用34326元;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承担。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11月27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雁江民破字第00112-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小组工作职责结束。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小组工作随即解散。原告鲁瑞卿起诉的被告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小组现并不存在,该案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鲁瑞卿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在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的破产案件中处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法定职责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接管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管理行为,以及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是破产企业的特殊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破产清算组法律地位的产生和终结依附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完结。根据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1998)雁江民破字第00112-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随之在工商部门也办理了注销登记,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建筑陶瓷总厂破产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宣告结束。一审法院驳回鲁瑞卿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鲁瑞卿提出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波审判员 周 群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