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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增平与宋保增、秦海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增平,宋保增,秦海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87号原告冯增平,男,199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宋保增,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秦海朝,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增平诉被告宋保增、秦海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增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增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原告撤诉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