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桃儿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桃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桃儿。申请人陈桃儿要求宣告杨最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桃儿以被申请人杨最生离家出走已达7年,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最生死亡。经查,杨最生,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太谷县阳邑乡里美庄村昌盛巷11号,与申请人陈桃儿系夫妻关系。杨最生于2008年11月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等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5年10月19日陈桃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最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最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最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最生自2008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陈桃儿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最生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最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