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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姚某虽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