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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建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795号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新世纪装饰城5栋17号。法定代表人:董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新恒,男,汉族,公司物管处原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云,男,汉族,公司物管处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建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话蝶物业公司)与被告罗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话蝶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话蝶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话蝶物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话蝶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