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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田县兴济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章乐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兴济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章乐川,洪丽平,蔡崇庭,陈春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547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舒利康、范国标。被告:青田县兴济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仲。被告:章乐川。被告:洪丽平。被告:蔡崇庭。被告:陈春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兴济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叶建仲、章乐川、洪丽平、蔡崇庭、陈春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瑾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