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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诉被告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刘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502号原告: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法定代表人:王玉金,经理。被告:刘志辉原告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诉被告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六沟镇西建材经销站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 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