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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荣与被告门国军、被告杨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门国军,杨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154号原告刘桂荣,女,194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门国珍,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门国军(系刘桂荣之子),男,48岁,汉族,市民。被告杨磊(系刘桂荣儿媳),女,45岁,汉族,市民。原告刘桂荣与被告门国军、被告杨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门国军、被告杨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回对被告门国军、被告杨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桂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