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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国安与班代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安,班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安,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班代宏,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安与被执行人班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