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国安与班代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安,班代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安,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班代宏,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安与被执行人班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应保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董思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