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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财寿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财寿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13号罪犯黄财寿,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财寿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南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财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财寿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27.2分。2016年6月8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进账消费清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财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