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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兑付10000元,下余部分于每月25日前偿还2500元,直至兑付完毕止。以上款项的兑付由张某乙提供担保。执行费7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7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